(2020年9月17日经朝阳市会计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朝阳市会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是由朝阳市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行业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辽宁省会计学会、朝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主管部门为朝阳市财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朝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宣传贯彻《会计法》,坚持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深化会计改革服务;实行会计行业自律管理和会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管理服务,建立会计诚信体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和动员全市广大会计工作者立足本职工作,深入研究会计理论,广泛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充分发挥学会在党、政府与社会、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不断开创学会工作新局面。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协调全市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转化和应用。
二、反映会员对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提供服务。
三、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服务工作,包括组织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会计培训、会计咨询、会计人才交流等。
四、逐步建立并实施会计行业自律规范和会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管理服务,指导会计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开展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总结表彰会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发挥学会联系党和政府与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完成党和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授权的工作任务;接受上级学会和其它单位的委托开展有关工作。
六、开展其它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各县(市)会计学会是本会的单位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和学术性群众团体,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意愿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1、具有会计师、经济师以上职称的会计人员;
2、大专院校毕业,从事会计工作研究、教学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
3、从事会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业务经验和一定理论水平的人员;
4、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和热衷于会计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入会,原则上须由入会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个人会员入会,须经本人提交入会申请,本单位推荐或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凡被批准入会者,由批准单位颁发会员证。每届理事会换届时,需重新登记。
第六条 会员的权力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诉求;
五、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生效。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且无特殊理由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四、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五、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本条第(二)、(三)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为五年。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提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监事制度,设一名监事。
本会监事有权列席本会会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每届任期为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完成分工内工作;
二、完成会长委托的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
五、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收支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资助和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朝阳市会计学会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九条 本会会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正规的财务管理办法,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对经费收支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会年度经费收支情况、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依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修改本会章程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后三十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终止程序。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注销。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朝阳市会计学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