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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会计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0年9月17日经朝阳市会计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朝阳市会计学会会费管理工作,保证学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朝阳市会计学会会员应当交纳会费。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会费按年度收取,标准如下:

1.单位会员会费每年1000元;

2.个人会员会费每年 50元;

第三条  会员的会费应于每年6月末前汇寄到本会,由本会秘书处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除享受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外,还可以凭会员证号浏览本会会员网站,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论文、科研成果评选和培训考察等活动。

第五条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视同自动退会。

第六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严格的核算与管理。

第七条  会费收入是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八条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朝阳市会计学会将会费主要用于履行本会职责和事业发展方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等会议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组织业务交流、培训,开展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和行业宣传;

(三)用于会计学会秘书处专业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酬、社保和规定福利待遇,维持朝阳市会计学会秘书处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四)开展职业道德建设,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五)其它必要的支出。

第九条  本会会费年度收支情况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提请理事会进行审议,并于年检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应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由2/3以上代表出席、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财务报告、换届或更换学会会长、秘书长时,应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学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7日起执行。